更新時間:2022年09月02日 9329瀏覽
中央深改委近日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于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激發數據要素價值潛力,打造數字經濟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意義。未來,我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將呈現如下發展趨勢。
? 持續提升數據要素作用。數據已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和重要生產要素,對數據要素的使用是區分數字革命和工業革命的特征之一。數據賦能不斷催生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已成為驅動經濟創新發展的新引擎。各國紛紛將大數據上升為國家戰略,在數據資源、數據處理技術、數據產業等方面開展全方位的競爭,數據要素的流通利用也已成為國際競合焦點。
? 高效促進數據流通交易。不同于傳統的生產要素,數據可以通過流通實現增值。無論數據流通還是數據交易,均以合規為基礎,以高效為目標。合規的要求可以轉化為對數據來源、數據用途、數據流轉過程的規范化;高效的要求則可以轉化為進一步對數據交易場所統籌建設和數據流通標準引領作用的提升。
? 科學分類數據資源。對于公共數據,明確其定義為各級政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并鼓勵以多種形式向社會提供不涉及個人信息、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數據;對于企業數據,泛指所有持有數據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經營過程中積累的數據資產,與公共數據形成對應關系;對于個人數據,采集、處理和流轉,則需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要求。數據資源的科學分類,有助于推進數據確權與授權進程。
? 保障數據處理者的投入收益。制度堅持“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基本原則,保障了數據處理者的投入能夠獲得合理收益的權利,從而形成正向激勵。同時,通過對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產權進行合理保護,為數據處理者合法持有數據、有效使用數據并通過數據流轉獲得收益提供依據,也為各市場主體提供了利好因素。
? 保護數據來源者的權益。數據處理者持有的數據大部分來自于數據來源者(例如平臺商家、消費者、IoT設備使用者等),數據處理者持有、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數據,需要獲得數據來源者的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以確保數據來源者享有獲取或轉移由其促成所產生數據的權利。這種制度設計,有助于推動數據來源者合理分享數據要素價值。未來將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逐步形成合理分置的數據產權運行機制。
? 數據收益分配將兼顧效率和公平。在數據要素資源配置過程中,市場機制依然將發揮決定性作用,按貢獻大小分配收益依然是基礎性規則。大型數據企業在數據流通、處理以及提升公眾數據素養等方面擔負更多社會責任,消弭數字鴻溝促進收益分配的公平。
? 確保數據安全。數據濫用、算法陷阱、信息繭房已引發廣泛社會關注和擔憂,甚至可以制造輿論轟炸、影響社會穩定。在監管要求上應與現行法律規定保持一致,通過強化分行業監管和跨行業協同監管,壓實企業數據安全責任,守住安全底線。
? 維護數字經濟良性競爭。盡管“數據壟斷”還沒有明確的概念,但不排除監管部門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反壟斷法的規定,數據來源者也可要求數字平臺企業提供訪問和攜帶數據的便利,批量提供其日常經營所產生的交易數據,并且流通給競爭對手或者第三方數據經營者,進而改變整個數字經濟、平臺企業的競爭態勢。
? 促進數據治理體系多方協同。數據治理將以戰略目標為統領,多方協同、多管齊下,尤其注重人的能動因素,各司其職、發揮所長,深化協同治理的信任關系,彌補政府、市場和社會單一主體治理的局限性。通過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打造和諧生態,充分發揮政府、企業、社會等參與主體在數據治理生態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據不同主體在資源、信息等方面的比較優勢,以最低的成本實現社會各方共同的利益。
? 有序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將以人民福祉為根本,以安全和發展協調一致為考量,最大限度激發數字化轉型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對數字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美好需求。
總的來說,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形成“數據來源者”與“數據處理者”的二元結構,充分體現了兼顧促進數據要素利用和平衡數據收益分配的理念。數據需要通過流動匯聚才能發揮作用,通常需要跨越行政部門的職能邊界,該制度設計注重整體性和系統性,突出強調數據產權核心制度,有利于將數據優勢轉化成為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軟實力,并將對我國在全球數字經濟中的地位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產生深遠影響。